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切實督促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加強我省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黨的工作部門,政府職能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第三條 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履行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和主體責任,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嚴格對照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二) 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三) 抓生態環境保護表態多、行動少、落實差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
(四) 污染防治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對中央環保督察和省環保督察反饋問題“表面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的;
(五) 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
(六) 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其他失職失責問題。
第五條 全省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 執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二) 在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搞“緊急停產”“一律關?!薄跋韧T僬f”等“一刀切”筒單粗暴行為和敷衍應對做法的;
(三) 對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不按規定查處,造成群眾長期投訴、反復投訴的;
(四) 對乃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問題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
(五) 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其他失職失責問題。
第六條 全省各級黨的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七條 有本辦法第四、五、六條所列情形,應對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責任追究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責任追究方式有:
(一) 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 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八條 對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和我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九條 全省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追責情形的,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在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行 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的同時,對相關地區、單位及領導人員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云南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