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開展,根據農業部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為避免轉基因生物研發過程中的潛在風險,特對生物所轉基因生物實驗室工作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一.進出規定
1、涉及到轉基因工作的實驗室和房間,除保密需要以外的,需要有明顯警示標志,并標注安全負責人。
2、非工作需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開展轉基因工作的實驗室。
3、實驗操作人員進入轉基因實驗室之前,需要接受常規的轉基因生物實驗室安全操作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
4、只有經課題負責人批準或經實驗室主管人員許可的實驗操作人員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5、實驗室門卡不得自行復制和外借,門卡持有者要對實驗室的安全負責,丟失門卡要及時報告管理人員。
6、工作完畢,所有操作臺面及區域、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必須擦拭、消毒, 保持實驗室衛生整潔。
7、兒童不應被批準或允許進入實驗室工作區域。
二.個人防護規定
1.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離開實驗室前必須將工作服等放在實驗室內。
2.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時,必須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3.實驗室防護服不能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和服裝不能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4.操作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樣本、培養物時,均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丟棄到指定處,并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5.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戴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相鄰實驗室之間來回走動
6.實驗室工作區嚴禁吸煙、飲食、化妝、使用明火和操作佩戴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三.操作規定
1.生物所轉基因實驗室只能開展安全等級Ⅰ和安全等級Ⅱ的轉基因工作,不能在生物所實驗室開展安全等級Ⅲ和安全等級Ⅳ的轉基因工作;同時建議在實驗室不要開展自然界沒有的基因的合成及其研究實驗,不要開展涉及劇毒生物產生有毒成分基因的研究實驗(特殊批準或論證許可的除外)。
2.轉基因用的表達載體(質粒)的宿主農桿菌、大腸桿菌、酵母菌以及轉化后的愈傷細胞等,嚴禁活體帶出或逸出實驗室。在實驗室應有專門的保存設施,使用后要廢棄時,必須經過高溫滅活或者化學處理滅活。
3. 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和廢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須經無害化處理。
4.所有棄置的實驗室轉基因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進行滅活處理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5.出現溢出事故以及明顯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質時,必須向實驗室管理人員報告。
6.實驗過程中進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質或有腐蝕性物質操作時,應戴好防護手套,配制有毒揮發性溶液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并嚴格注意不要污染實驗室環境。(詳見《云南省農業生物技術重點開放實驗室管理辦法(2010年試行)》的《實驗室安全制度》)
7.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每日工作完畢后,所有工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等必須擦拭、消毒。
四.轉基因試驗材料的管理規定
1. 所有與轉基因有關的實驗只能在規定范圍內開展,不得隨意更換地點或釋放外界。
2. 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和菌種、獲得的轉化體材料,必須具有詳細歷史及有關實驗資料。
3. 每種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均應制訂嚴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檔、建卡,并由專人負責。
4. 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和菌種由各中心實驗室指定專人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泄或取走。
5. 領取使用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和菌種必須經各中心實驗室批準,并說明材料之名稱、型別、數量及用途。
6. 工作需要引進的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和菌種,必須由各中心實驗室開具清單(包括試驗材料和菌種名稱、型號、株名、數量、保藏單位名稱或個人及其地址),實驗室審查無異后,向外索取或購買。
7. 從外交換或索取所得到的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和菌種,以及自行克隆、轉化獲得的菌種和轉化體應復制備份,連同資料送實驗室有關專業人員負責保藏。
8. 防止與實驗無關的一切生物如昆蟲和嚙齒類動物進入實驗室。如發生有害目的基因、載體、轉基因生物等逃逸、擴散事故,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追蹤銷毀。
五.室外管理
1.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在進入溫室和網室實驗階段,使用專用的溫網室、網罩等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生物所轉基因安全部門(目前由重點實驗室儀器管理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審批同意后,方可在溫網室開展研究試驗。未經審批的材料一律不準帶出實驗室。
2.轉基因生物要進入室外隔離基地開展選育等試驗,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申請,經生物所、農科院轉基因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有關試驗。隔離基地是指物理隔離的基地,如圍墻、塑料圍膜或自然地勢形成的隔離基地。完成試驗前采取一定的生物隔離措施,如將試驗地選在轉基因生物不會與有關生物雜交的地理區域。試驗結束后,需把剩余的材料燒毀滅活。
3.轉基因生物要進入田間種植,需報農業部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有關試驗。試驗結束后要對使用后的工具和有關設施進行消毒處理;收獲部分之外的轉基因生物試驗材料,如剩余的種子、殘留植株、秸稈及殘渣必須就地集中銷毀,以防止轉基因生物殘留、存活和擴散。
六.其他有關規定請參閱國家農業部、省農業廳和農科院的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見附件)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應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2011年3月18日
云南省農業科學院
生物技術研究所 重點實驗室儀器管理室
聯系電話:0871-5198005
附件1:表1 主要農作物田間隔離距離(參考)
附件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一、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Ⅰ: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二、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二)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
(三)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四)確定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響;
(五)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三、 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受體生物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Ⅰ: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低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Ⅱ。
(三)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中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Ⅲ。
(四)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高度危險,而且在封閉設施之外尚無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發生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Ⅳ。包括:
1.可能與其它生物發生高頻率遺傳物質交換的有害生物;
2.尚無有效技術防止其本身或其產物逃逸、擴散的有害生物;
3.尚無有效技術保證其逃逸后,在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前,將其捕獲或消滅的有害生物。
四、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1 增加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或抑制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表達的基因操作。
類型2 不影響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類型3 降低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確定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影響的基因操作。
五、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Ⅰ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Ⅰ。
2.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Ⅱ;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Ⅲ;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Ⅳ。
(二)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Ⅰ;如果安全性雖有增加,但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2.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3.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三)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或Ⅲ,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Ⅲ。
3.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Ⅳ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Ⅳ。